首页 /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的决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的决定第七条第七条文物行政部门进行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制定机关文物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