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的决定第六条

第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进行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现场检查、督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询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和有关档案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实地检查核实,检验施工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安全性能与运行情况;

(三)观摩现场应急演练,检验应急处置能力;

(四)组织专业机构实施专业安全评估和检测。

制定机关
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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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的决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