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的决定第六条
第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进行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现场检查、督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询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和有关档案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实地检查核实,检验施工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安全性能与运行情况;
(三)观摩现场应急演练,检验应急处置能力;
(四)组织专业机构实施专业安全评估和检测。
- 制定机关
- 文物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文物行政部门进行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现场检查、督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询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和有关档案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实地检查核实,检验施工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安全性能与运行情况;
(三)观摩现场应急演练,检验应急处置能力;
(四)组织专业机构实施专业安全评估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