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的决定第五条

第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工程下列情况进行安全检查、督察:

(一)安全直接责任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二)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

(三)安全风险评估清单及对应的防控措施;

(四)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器材配置及消防通道设置情况;

(五)施工现场文物本体及雕塑、雕刻、壁画、彩画等安全防护措施;

(六)施工方法与施工技术安全及保障情况;

(七)施工设施、设备和机具安全性能,脚手架搭建、洞口设置、临边与高空作业等安全防护情况;

(八)施工现场用电、动火审批及安全管理情况;

(九)施工作业场所、材料堆放区、生活区和办公区等区域设置和分隔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十)施工现场可燃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情况;

(十一)日常安全巡查、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十二)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防护措施情况,施工现场安全警示宣传情况;

(十三)安全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十四)其他安全管理情况。

制定机关
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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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的决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