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的决定第四条

第四条

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掌握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明确专人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监管责任人。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工作实施督察。

国家文物局对各省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工作实施督察,对重大安全隐患、安全事故进行专项督察。

制定机关
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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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的决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