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的决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的决定第三条第三条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协调配合,将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检查内容。制定机关文物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