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的决定第二条

第二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实施中的文物修缮、迁移和保护性设施建设等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安全检查、督察,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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