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的决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实施中的文物修缮、迁移和保护性设施建设等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安全检查、督察,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文物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