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的决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督察档案,将检查记录、台账和其他检查、督察情况和资料存入档案。

制定机关
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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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的决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