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的决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的决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督察档案,将检查记录、台账和其他检查、督察情况和资料存入档案。制定机关文物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