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的决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发现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酿成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制定机关
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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