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九条
第二章 核安全监督职责
第九条
现场核安全监督员是核安全监督的执行人员,其具体职责为: (一)向核设施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宣传国家核安全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其执行法规和贯彻核安全文化的情况; (二)参加日常、例行和非例行核安全检查工作, (三)监督己批准的不符合项处理程序的实施,并向地区监督站提出评价意见的建议; (四)检查与核实核设施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遵守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情况,及时报地区监督站; (五)有权要求营运单位停止明显违反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行为以及紧急危及核安全的活动,并必须立即报地区监督站和国家核安全局追认核准。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