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八条
第二章 核安全监督职责
第八条
地区监督站作为国家核安全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派驻区核设施的核安全监督。其具体职责为: (一)编制和实施辖区内核设施的年度检查计划; (二)负责向核设施现场派遣并管理核安全检查组和核安全监督员; (三)负责日常核安全检查,组织由站实施的或参加由局实施的例行核安全检查和非例行核安全检查; (四)检查与督促营运单位执行报告制度; (五)参与检查操纵人员资格的考核工作; (六)评价或参与评价不符合项、核安全相关事件及核设施的安全状况; (七)处理违反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事项,对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并提出采取执法行动的建议,在国家核安全局授权时采取执法行动。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