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七条
第二章 核安全监督职责
第七条
国家核安全局在核安全监督工作中负领导责任,其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培训、考核核安全监督员,并授予核安全监督员证(核安全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见附录A); (二)组织编制全国核设施的年度检查计划,批准地区监督站辖区内核设施的年度检查计划; (三)组织编制核设施监督项目表、监督检查大纲、检查程序等监督文件; (四)负责组织由局实施的例行核安全检查和非例行核安全检查; (五)负责组织对重大不符合项和核安全相关事件等进行评价,并对核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六)监督操纵人员资格的考核工作; (七)负责建立核设施运行状态数据库、事件库,并进行经验反馈的分析研究; (八)采取或授权采取执法行动。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