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六条

第二章 核安全监督职责

第六条

核安全监督由国家核安全局及其地区监督站组织实施。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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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