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核安全部门的监督并不减轻核设施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对核设施所承担的核安全责任。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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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