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 第五条独立法条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国家核安全部门的监督并不减轻核设施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对核设施所承担的核安全责任。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