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解释、修改和制定相应的附件和附录。其附件与本实施细则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附录为参考文件。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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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