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定义为: 核安全监督 核安全监督包括检查和处理、处罚、强制性命令,简称检查和执法。 核安全检查 国家核安全局、地区监督站、核安全检查组、核安全监督员、或受委托人员对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的物项与活动所进行的核实和监视。 核安全管理要求 国家、国家核安全局和其他政府部门发布的与核安全有关的法律、条例、 规定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要求。 国家核安全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及其地区监督站系统称国家核安全部门。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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