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执 法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核安全局采取的强制性命令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核设施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在非常情况下由地区监督站执行,事后补发通知。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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