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二十九条第五章 执 法第二十九条国家核安全局采取的强制性命令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核设施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在非常情况下由地区监督站执行,事后补发通知。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