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执 法

第二十八条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不服时,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但是,在现场工作人员和公众面临严重超剂量辐射危害和环境可能受到严重污染的情况下,必须采取先执行后申诉的原则。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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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