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二十六条第五章 执 法第二十六条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为了保证现场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辐射防护的需要,国家核安全局有权依法要求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消除有关核设施物项和活动中任何不安全因素。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