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执 法

第二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为了保证现场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辐射防护的需要,国家核安全局有权依法要求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消除有关核设施物项和活动中任何不安全因素。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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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