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对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的要求第二十四条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内的质量保证、安全防护等部门有权直接向地区监督站或国家核安全局反映问题。他们的职权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