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对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营运单位应向地区监督站定期报告核设施的活动计划、进度、变更和核安全状况。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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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