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对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的要求第二十二条营运单位应向地区监督站定期报告核设施的活动计划、进度、变更和核安全状况。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