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对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国家核安全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核设施建造、调试和运行阶段选定控制点和见证试验项目。营运单位应按国家核安全局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发出通知。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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