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对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的要求第二十一条国家核安全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核设施建造、调试和运行阶段选定控制点和见证试验项目。营运单位应按国家核安全局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发出通知。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