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核安全监督的目的是通过检查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履行情况,督促纠正不符合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事项,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性措施,以保障核设施的安全。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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