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十九条
第三章 核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非例行核安全检查是国家核安全局或地区监督站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检查,是对意外的、非计划的或异常的情况或事件的响应。非例行核安全检查应根据检查项目具体情况,参照例行核安全检查的程序实施。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核安全检查
非例行核安全检查是国家核安全局或地区监督站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检查,是对意外的、非计划的或异常的情况或事件的响应。非例行核安全检查应根据检查项目具体情况,参照例行核安全检查的程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