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十七条

第三章 核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日常核安全检查是由现场核安全监督员所作的检查。现场核安全监督员应对影响核安全的重要活动、物项和记录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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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