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十六条

第三章 核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核安全检查由核安全检查组、核安全监督员或受委托人员进行。核安全检查的主要方法为: (一)文件检查:对执行程序、试验程序、质量保证记录、试验结果和数据、运行维修记录以及缺陷和异常事件记录等作检查; (二)现场观察:在现场直接观察核设施物项或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和文件实施; (三)座谈和采访:召开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的领导、质保和质检人员以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向他们专门采访,以了解情况; (四)测量或试验:必要时,可进行测量或试验,例如,尺寸测量、照相、录相及在营运单位协同下进行取样、放射性检测和无损探伤等。但这种测量、取样或试验并不代替营运单位和/或有关单位应做的测量和试验,也不减轻营运单位和/或有关单位的责任。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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