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十五条第三章 核安全检查第十五条核安全检查可以分为日常的、例行的和非例行(特殊)的检查。非例行的检查可以是事先通知或事先不通知的。事先通知的检查一般在检查前一个月通知营运单位和/或有关单位,以便做好准备和安排。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