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十五条

第三章 核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核安全检查可以分为日常的、例行的和非例行(特殊)的检查。非例行的检查可以是事先通知或事先不通知的。事先通知的检查一般在检查前一个月通知营运单位和/或有关单位,以便做好准备和安排。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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