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十三条

第三章 核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核安全检查的目的是核实和监视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的核设施物项和活动是否满足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的条件,督促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及时纠正缺陷和异常状态,以确保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 试、运行和退役符合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要求。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