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十二条

第三章 核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核安全检查连续贯彻于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的全过程和所有重要活动。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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