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十一条

第二章 核安全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核安全监督员和受委托人员必须遵守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的保卫、保密和辐射防护等方面的规定,并保证未经营运单位和/或有关单位同意,不得将保密资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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