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十一条第二章 核安全监督职责第十一条核安全监督员和受委托人员必须遵守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的保卫、保密和辐射防护等方面的规定,并保证未经营运单位和/或有关单位同意,不得将保密资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