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 第十条独立法条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十条第二章 核安全监督职责第十条执行专项任务的核安全检查组、核安全监督员及受国家核安全局或地区监督站委托的人员(以下简称受委托人员)应在依法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工作。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