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十条

第二章 核安全监督职责

第十条

执行专项任务的核安全检查组、核安全监督员及受国家核安全局或地区监督站委托的人员(以下简称受委托人员)应在依法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工作。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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