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九条
证券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开展金融相关业务经验与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相匹配; (三)入股证券公司与其长期战略协调一致,有利于服务其主营业务发展; (四)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推动证券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 (五)对保持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和防范风险传递、不当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 (六)对证券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