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八条

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具备与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三)公司治理规范,管理能力达标,风险管控良好; (四)不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50%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五)能够为提升证券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供支持。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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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