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证券公司股东包括以下三类: (一)控股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主要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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