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证券公司股东包括以下三类: (一)控股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主要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证券公司股东包括以下三类: (一)控股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主要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