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证券公司股份使其累计持有的证券公司股份达到5%的,应当依法举牌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获得核准前,投资者不得继续增持该公司股份。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投资者应当在自不予核准之日起5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时间,持股不足6个月的,应当自持股满6个月后)内依法改正。 投资者通过股份转让系统购买证券公司股份使其累计持有的证券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的,参照适用第一款规定。 投资者认购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或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证券公司股份,且所涉认购或股权变更事项不需审批或备案的,豁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要求。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