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及其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相关主体违反本规定,致使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违法违规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致使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严重危及证券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处理;致使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