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未按规定报告有关事项,或者报送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罚 则
证券公司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未按规定报告有关事项,或者报送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