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罚 则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