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相关股权不符合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或者认购、受让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的股权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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