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股权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证券公司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干预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三)滥用权利或影响力,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进行利益输送,损害证券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违规要求证券公司为其或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或者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其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五)与证券公司进行不当关联交易,利用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六)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管理证券公司股权,变相接受或让渡证券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七)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不得配合证券公司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上述情形。 证券公司发现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上述情形,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违规情形加剧,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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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