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股权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股东的权利义务、股权锁定期、股权管理事务责任人等关于股权管理的监管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证券公司补充资本; (二)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或未向监管部门备案的股东,或者尚未完成整改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三)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证券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四)发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等与股权管理事务相关的不法或不当行为,对股东、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事务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处理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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