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股权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证券公司,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股权管理要求
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证券公司,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