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股权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期间的风险防范作出安排,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以及客户利益不受损害。 依法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在核准前,证券公司股东应当按照所持股权比例继续独立行使表决权,股权转让方不得推荐股权受让方相关人员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让渡表决权。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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