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股权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过程中,对于可能出现的违反规定或者承诺的行为,证券公司应当与相关主体事先约定处理措施,明确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机制,并配合监管机构调查处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