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章 股权管理要求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过程中,对于可能出现的违反规定或者承诺的行为,证券公司应当与相关主体事先约定处理措施,明确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机制,并配合监管机构调查处理。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