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十五条
非金融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指导意见; (二)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资质条件
非金融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指导意见; (二)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