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十五条

非金融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指导意见; (二)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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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