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制基金入股证券公司且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该基金应当属于政府实际控制的产业投资基金且已经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登记,并参照适用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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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