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十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个有限合伙企业控制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达到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两个以上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第一大有限合伙人相同或者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以及第一大有限合伙人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有限合伙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者认购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入股证券公司的情形除外。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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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