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十条

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具有显著杠杆性质,且多项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的,其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年持续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二)最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最近3年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行业前列。 控股股东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 (二)核心主业突出,主营业务最近5年持续盈利。 证券公司合并或者因重大风险被接管托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不适用本条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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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