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八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将核动力厂管理体系的具体工作委托给相关单位承担;委托行为不转移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承担的核安全全面责任。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严格审查相关单位的资质或者能力,通过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相关单位的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其满足本规定的要求。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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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