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核动力厂的安全隐患、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及其他影响安全的违法行为,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严禁举报人所在单位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压制和打击报复。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核动力厂的安全隐患、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及其他影响安全的违法行为,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严禁举报人所在单位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压制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