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管理体系进行整合、实施、评价或者持续改进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制定或者实施核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目标和规划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建立或者实施清晰、协调、高效的安全决策机制、重大事项的安全审议机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要求为履行核安全责任提供足够的能力和资源保障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供应链进行有效管理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核安全文化评估的; (七)其他在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中存在工作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的情形的。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